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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33條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 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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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