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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36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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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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