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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48條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定之權利。 第一項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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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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