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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第3條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3條
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主辦單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或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辯論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 二、辯論會須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參加。 三、辯論會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未插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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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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