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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

申請補助之場次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位決定之: 一、參加辯論會之候選人組數較多者。 二、辯論會先播出者。 前項補助,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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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