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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第5條
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5條
主辦單位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及辯論會之錄影帶,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格式如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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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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