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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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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下簡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第3條前條所稱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前項所稱關係企業,指個人與國內外營利事業…第4條第二條所稱低稅負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第5條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第八條第一項規…第6條本辦法所定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依下列規定計算:一、當年度盈餘=受控外國企業依中華民國認可…第7條個人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受控外國企業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以下簡稱FVPL…第8條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第9條個人於實際獲配各受控外國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前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第10條個人於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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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