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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第8條

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時,該個人應將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減除依該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前項個人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應以其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出資額占該受控外國企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比率,按持有期間加權平均計算之。但稽徵機關查無持有期間者,得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實際持有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認定之。 自符合受控外國企業之當年度起,個人應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並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計算受控外國企業各期虧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依第一項規定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依序自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該受控外國企業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仍應自其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一、個人當年度因不符合第一項本文前段持股比率規定,致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二、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因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致個人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 三、個人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將該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依其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之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者。 受控外國企業辦理減資彌補前項序文前段經核定之虧損時,該減資彌補虧損數應依序自以前年度核定之各期虧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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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受控外國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得免依第八條第一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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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