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 第5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5條

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之縣(市)政府教育局編制內督學、課長,服務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得逕行派任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