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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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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