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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第7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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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