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 第3條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入、出境管制機關,指下列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二、內政部移民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四、內政部警政署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 五、財政部關務署。 前項入、出境管制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受理有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之控制下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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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