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 第5條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5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應依偵查指揮書之內容,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 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 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 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作為。 六、其他與毒品、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入出國境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