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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4條

偵查計畫書除應記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事項外,應附註下列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另有他案拘提或通緝中。 前項偵查計畫書之提出,應酌留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審核及入、出境管制機關之管制作業準備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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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