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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之入、出境管制機關專責單位於接獲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應即配合辦理有關控制下交付作業。 前項相關人員,應嚴守知悉之職務秘密,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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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