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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2條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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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