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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第7條

運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條件: (一)豬隻: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一年以上。 二、來源場於偶蹄類動物運出澎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自臺灣本島運入澎湖地區一個月內,因水土不服等原因而退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二目飼養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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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