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第10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0條

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人員或一般社區民眾,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或有疑似聚集病例情事時,得以電話、網路、電子文件、入、出國(境)旅客傳染病書表等方式,主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全天候通知連繫管道,廣為宣導並確保其暢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