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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2條

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或其他類似場所,應依規定通報指定之傳染病或症狀監視資料。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款報告結果,進行疫情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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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