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 第17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傳染病之通報,以書面或網路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話、電子文件等方式先行報告及確認,書面或網路後補。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