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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 第10條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地方主管機關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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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
第3條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二、發生重大疫情時,…
第4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獎勵方式如下:一、發給防治獎金。二、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章或獎牌。三、…
第5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一、第…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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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通報病例之人得領不同額度之通報獎金時,以最高額發給之。二人以上通報同一病例,以先通報者為發給…
第8條
個人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前項之獎勵對象,…
第9條
醫事機構或相關團體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得發給防治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前…
第11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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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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