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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之事項如下: 一、主動通報發現傳染病(源),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二、發生重大疫情時,積極參與救治病患、協助防治或防止疫病傳播有功者。 三、對防疫業務之研究、策劃、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突發性傳染病、生物病原攻擊事件,能積極執行應變作為,具有重大功績者。 五、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顯有績效者。 六、其他辦理防疫工作具有重大功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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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