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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8條

隔離醫院之指定,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重新指定或展延一次;展延期間,至多為三年。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一、未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隔離病房之相關規定。 二、未符合前條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廢止指定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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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