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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獎牌、獎座及獎金。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作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傳藝金曲獎之各類獎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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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