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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8條

特別獎之推薦提名,由評審委員、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中華民國國民以書面載明被推薦者姓名、事蹟為之。 特別獎得獎者公布後,如因特殊事由,得於頒獎前,由本部及評審委員追加提名,經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增加得獎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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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