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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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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5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為評審委員,組成傳藝金曲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辦理評審。其評審基準如下: 一、表現技巧。 二、製作水準。 三、內容創意。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 評審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就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如有利益衝突及法令規定迴避之情形者,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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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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