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第9條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9條

報名參賽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其他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文件或資料未符合前條及前項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