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 第3條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戲曲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傳統暨藝術有聲出版事業及戲曲表演藝術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事業及團體,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或行號;前項人員及個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限國籍。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傳藝金曲獎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