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 第4條

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第4條

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請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受託單位章戳代替。 受託單位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彙整後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外交郵袋轉送本會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