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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第6條

申請案經審查核與規定相符者,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由本會送請受託單位轉請申請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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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