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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第7條

受託單位收取之證明書費應定期彙總報繳本會。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第3條僑居國外國民在僑居地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文件,親自向受託…第4條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請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第5條本會處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如有需補正之情形時,應退請受託單位轉請申請人補正後,再重新轉送本…第6條申請案經審查核與規定相符者,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由本會送請受託單位轉請申請人收執。第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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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