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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委員長就本會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及專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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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