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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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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