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9條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委員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 研究費。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