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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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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運動賽會之運動選手: 一、綜合運動賽會: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二、奧運、亞運競賽種類之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一)世界正式錦標賽。 (二)亞洲正式錦標賽。 (三)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 三、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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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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