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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第5條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5條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
第二條
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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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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