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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專案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具運動專業之學者專家。 二、體育團體代表。 三、相關機關(構)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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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