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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 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 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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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