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 第8條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或世大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正式賽會成績遴選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