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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應成立複評小組,置複評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複評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 二、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並具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驗者。 三、具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或建築師資格,並具五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具十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五、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具五年以上會計相關工作經驗者。 六、曾擔任營造業負責人或營造相關公會、團體代表人五年以上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複評委員於複評小組中各不得少於一人,並注意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及建築相關專業複評委員人數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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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第4條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複評程序…第5條營造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一、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受處…第6條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第7條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8條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不得同時向二個以上複評單位申請複評;經複評合格,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其…第9條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10條本辦法所定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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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