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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7條

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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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