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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17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卻劑等,均不得與原料、成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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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