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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19條

在製造同一產品過程中使用之器械設備,其生產能量應儘可能相互配合,以利產品之品質均一。 用於製造過程中乾燥設備之空氣,應先經清淨過濾裝置之處理,以免成品遭致污染。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劃分,不得互為挪用。 藥廠應設置符合規定之秤量設備,並定期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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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