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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21條

第 二 編 藥廠環境衛生、廠房設施與設備 › 第 三 章 設備
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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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