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22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2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列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專門技術職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其機構名稱或專門技術職務之編制、職稱變動時,亦同。 前項申請,國防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