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26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第一項規定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前項各款情形,於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5條
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