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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1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應具條件如下: 一、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 二、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他人不能代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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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