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29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9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