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35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5條

第 六 章 附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第17條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緩徵,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第36條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第37條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第38條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承辦緩徵、緩召業務,並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第39條本辦法有關司(軍)法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第40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國防部分別定之。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4條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