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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7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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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